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规章制度
学校制度

天水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现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院、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研究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从实际出发,由学院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整体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成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和仪器设备及实验物品的配置及管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及时吸收科学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争取创造条件对学生全日开放实验室。 
第七条 根据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教学任务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进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同时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体 制

第十一条 学院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设备管理处是学院实验室工作的管理机构,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备管理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负责实验室教学的管理,检查、评估实验教学质量。 
(五)完善实验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管理和评估制度;实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实验室使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保密制度等。 
(六)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率。 
(七)协同人事部门,做好实验队伍的建设管理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 
(八)协同保卫保密部门,检查、管理实验室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我院实验实行以二级学院管为主的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在主管系主任领导下,全面管理实验室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验室建设和评估的需要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和“实验室评估组”(或“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教务、人事、设备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和教学部门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负责对实验室建设、实验室评估、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兼、专职工作人员(每个实验至少必须有一名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新建实验室要先写出论证申请,经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提交学院批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监督、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由设备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的购置及运行维修经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和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办法,要从教育事业、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院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所的建设。可通过院际间联合,也可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吸引社会资金与技术,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劳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作环境管理,不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对辐射、病菌、噪音、毒性、激光、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工作环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实验室环境的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天水师范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措施的落实。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家具等的管理,按照《天水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和《天水师范学院教学科研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甘肃省实验动物合作证暂行标准》等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按学院规定,定期对实验工作人员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评。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严格实验室工作日志制度,同时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种磁盘和报表,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实验评估工作,不断促进全院实验室的总体发展水平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人 员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水平,有一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实验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院、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的主任要由相应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副教授、教授或高级实验师)担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二级学院与设备管理处协商推荐,学院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检查、督促完成实验室各种信息数据的统计报表; 
(三)搞好实验室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类物品和库房管理,审核物品的领用; 
(四)组织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工程)技术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优生以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及实验仪器设备状况,由人事处合理确定。其职务聘任、晋升按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由人事处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严格审核考勤记录,核批享受人员名单和等级标准,发给保健费。 
第三十四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估、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凭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